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2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雷州市覃斗镇**村**号**房。2019年10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雷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3时,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河区棠下**村**巷**号门口,无故持菜刀砍伤被害人叶某某的左、右手等部位,致其左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已达轻伤二级),后李某某逃至本市天河区棠下**巷**号门口,又持菜刀无故砍伤被害人刘某某的左、右手及左肩等部位(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证人胡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等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春华
2019年12月 27 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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