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4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9时许,因家庭琐事和感情纠纷,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巷**号的家中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将被害人拖下楼,并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头面部、右肩部、四肢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材料,鉴定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纂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刑事速裁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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