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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杜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携带菜刀去到佛山市三水**有限公司**车间,将被害人杜某某颈部、左肩背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杜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苑**,联系电话1342584****;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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