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乡**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阿龙”、“阿强”(另案处理)在本市**镇**社区**路**烧烤店门口吃宵夜喝酒,期间李某某发现前女友郁某某和被害人郝某某、乐某某也在该店吃宵夜,李某某心生醋意便过去质问郝、乐两人与郁的关系,后双方发生口角,李某某先拿啤酒瓶砸了郝的头部,后又拿砸碎的啤酒瓶划伤乐的脖子,同伙“阿龙”、“阿强”看到后也拿啤酒瓶冲过去殴打郝、乐两人,随后三人逃跑。郝某某、乐某某被打伤后准备去医院时,李某某纠集“阿龙”、“阿强”再次返回现场,其中李某某持一把砍刀追砍郝、乐两人,“阿龙”和“阿强”持木棍追打郝、乐两人,致使郝、乐两人头部、颈部等多处受伤。后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李某某三人见状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二级,被害人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侦查,2019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厚街镇抓获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郝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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