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5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村**组**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房,打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9时,因感情纠纷,被告人李某某窜进太原市小店区富康街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店,用随身携带的头盔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张某某向店内逃跑。李某某紧追后又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击打张某某头部、面部和身体,致张头部、面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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