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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县**镇**村,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曹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正在闹分手。李某某于2020年6月1日坐飞机到济南扫描鲁******观致5SUV共享汽车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曹某某家找曹某某后离开,住在**宾馆。6月2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鲁******汽车到**村找曹某某后离开。曹某某母亲董某甲联系曹某某大舅董某乙一起与李某某商量分手的事,曹某某便联系李某某返回。23时许,李某某开车回到曹某某家西边小丁字路口,曹某某与董某乙在路边劝李某某回家,李某某要求曹某某送他到小丁字路口北边大路口,曹某某送李某某到大路口后,李某某拒绝离开,曹某某步行回家。李某某开车慢行跟随曹某某至曹某某家北侧东西胡同(小丁字路口东胡同),距离曹某某五米左右时,李某某想开车把曹某某撞成轻伤,然后照顾曹某某,挽回二人的感情,便开车突然加速,将曹某某撞飞,车撞到胡同南侧石墙后翻车。经鉴定,曹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825010****。

2.案卷2册、证据材料9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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