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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市历下区****市场****店长,住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女友黄某某行至济南市历下区祥泰汇东国际小区1号楼西侧时,偶遇醉酒在此的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对黄某某言语骚扰并辱骂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遂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使用拳头击打对方,二人相互厮打过程中倒地,李某某起身后对倒地不起的刘某某腿部进行踢踹,造成刘某某右侧腓骨、右侧胫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后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后被传唤至派出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20年1月24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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