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9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安徽省萧县人,住宿州市萧县**镇**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22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新村西门对面一巷子内,被告人李某某看到被害人魏某某和李女朋友朱某某一起聊天,遂上前用拳脚对魏征进行殴打,将魏某某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宿州市萧县**镇**自然村**号,电话:1585531****。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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