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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9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安徽省萧县人,住宿州市萧县****自然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8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22时许,在宿州市桥区三八办事处**新村西门对面一巷子内,被告人李某某看到被害人魏某某和李女朋友朱某某一起聊天,遂上前用拳脚对魏征进行殴打,将魏某某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5.宿州市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宿州市萧县**镇**自然村**号,电话:1585531****。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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