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淮北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村**栋**室,住宿州市**苑**栋**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和杨某甲等人在本村杨某乙家打麻将,期间李某某与杨某甲因打牌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朝杨某甲面部打了一拳,致其鼻部、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甲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萧县公安局白土派出所投案,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证人杨某丙、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25日晚上,李某某和杨某甲在杨某乙家打麻将时发生争执,李某某朝杨某甲面部打了一拳,致其面部受伤。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明2020年1月25日晚上,其和李某某等人在杨某乙家打麻将,期间发生争执,李某某朝其面部打了一拳,致其鼻部和眼部受伤。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1月25日晚上,其和杨某甲等人在杨某乙家打麻将,期间因打牌两人发生争执,李某某朝杨某甲面部打了一拳,致其鼻部出血。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杨某甲眼部损程度为轻微伤,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萧县**镇**村杨某乙家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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