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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9********,汉族,本市人,小学文化,厨师,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宾馆后堂厨房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用菜刀将被害人马某某砍伤。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玲玲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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