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在淮北市相山区**路与**路路口西侧**菜馆附近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李某甲将参与劝阻的陈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外伤致右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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