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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在淮北市相山区**路与**路路口西侧**菜馆附近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李某甲将参与劝阻的陈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外伤致右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英

                             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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