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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2013年9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利辛县公安局**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9时许,在利辛县**镇**小区工地,被告人李某某(木工)与王某某(钢筋工)等人因干活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在此过程中李某某使用方木将王某某的右前臂打伤。经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了王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25000元,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1.​ 证人贺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伤情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万里

代理检察员:刘玉秀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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