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62282619********,户籍地:甘肃省宁县,住宁县**镇******组,农民,中共党员,2020年8月1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与被告人当面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9时许,被害人叫收割机收割自家地里麦。因田间无路通行,收割机无法到达刘某某家麦地,刘某某便让收割机在被告人李某某家麦地割了一条路,李某某来到地头后,见自家麦子被割,便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引起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手持一把扫帚打在刘某某鼻子上,后又用拳头在刘某某面部击打,致刘某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鼻骨粉碎性骨折、额面部皮下血肿、双侧筛窦及鼻腔积血、多处软组织损伤。经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增祥
2020年10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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