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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3********,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人员,住本市河北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和平区**道**号其嫂被害人孔某某住所,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孔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被告人李某某踢踹被害人孔某某身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孔某某外伤致:右侧第9、10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2.梁某某等八名证人的证言;

3.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

5.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杲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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