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下午4时许,在秦州区**镇***村,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旋耕机耕完地准备回家,路过同村村民罗某某家门口时,因罗某某家门口小路被洋槐树堵塞,通行困难,遂于罗某某对骂,后罗某灵妻子被害人何某某也参与对骂并与李某某撕打。被告人李某某在何某某脸上扇了一巴掌,并将何某某踏倒在地,后被村民劝开,致何某某左耳受伤。后经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后经村主任罗某某调解,李某某付给何某某治疗费1000元,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永军
检察官助理:樊华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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