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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无职业,住磐石市****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11年5月1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2017年3月30日被上网追逃,其2019年9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曲某某与周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月11日,曲某某与周某某因感情问题在电话中争吵口角,后周某某与朋友被害人畅某某、孙某某等人到磐石市**店唱歌。当日22时许,曲某某的朋友被告人李某某电话将周某某约出,并和陈某某(已判决)在磐石市**街**小区东门前规劝周某某。期间,畅某某来的小区门前同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发生口角,后四人厮打在一起。其中,陈某某持刀将孙某某砍伤,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共同持械将被害人畅某某砍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畅某某左肩背部外伤,左肺劈裂(修补术后),此伤鉴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孙某某左肩部外伤,此伤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外逃,后于2019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及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违法犯罪经历;6.在逃人员撤销表;7.扣押文书;8.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附磐石市公安局指认现场光盘一张);9.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某、 周某某、闫某某、马某某等多人证言(附磐石市公安局询问光盘九张)。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畅某某、孙某某陈述(附磐石市公安局询问光盘二张)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三张)  93

五、鉴定意见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磐石市)公(法医)鉴(伤)字【2016】31号、(磐石市)公(法医)鉴(伤)字【2016】32号。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3-68页

磐石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三份。  

七、视听资料

案发现场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二册及随案移送光盘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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