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48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其老公何某某因感情、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口角纠纷,李某某一时气愤想杀死何某某再把自己也砍死算了,于是趁何某某睡觉之机持刀砍向何某某面部,致何某某左颧弓致右面颊部有16cm横行创口,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伤情等级为轻伤一级。2020年1月7日,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6月9日被害人何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谅解的理由一是夫妻关系、二是除他以外再没有人能够照看她,谅解的条件是今后不能再伤害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意的引发为夫妻间的矛盾纠纷、事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较轻。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无联系方式,其夫何某某联系电话为1552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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