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栋**门**号,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园**号楼**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石景山区半月园南路星缘宠物诊所门前,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纠纷,后与宋某某互殴,造成宋某某右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伴框内积气等伤情,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

1.书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宋某某受伤照片、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出具的诊断证明书4份;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6.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撤案申请、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娟

检察官助理:舒振亮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