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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61********,汉族,本科文化,群众,准煤公司公用事业单位,住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8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4时许, 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居委会韩某某家中,被告人李某某与韩某某因麻将桌被推倒发生争执,后李某某用木棍将韩某某的头部打伤,造成韩某某左眼及额头部位受伤。经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6日,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后民警通过其提供的地址将其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朝辉

检察员:张艳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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