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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1241981********,小学,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13时许,在昭通往昆明方向的高速公路迤车服务区内,因李某乙购买草药与刘某某发生纠纷,李某甲将刘某某打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寿勇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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