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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大街**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园**号。2000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公然侮辱他人行为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上午7时许,在本市红桥区**小区**号楼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故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用一根木棍将张某某腰部打伤。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外伤致:腰2、3左侧横突骨折,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第11肋骨骨折,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

2、被害人诊断证明、赔偿协议、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证人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等。

8、案发地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蓓

检察官助理:张学艺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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