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行政村**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路“王**汤手擀面”店内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双方因喝酒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和李某甲互相厮打,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将李某甲眼部、鼻部左侧等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翁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87页。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