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97********,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红河县**镇**村委**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同伴行至蒙某市****小区附近时,见被害人郑某某与其女朋友发生争吵,李某某便用言语挑逗郑某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随后李某某将郑某某殴打致伤。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于2019年12月27日自行到蒙某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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