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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白某某系夫妻关系,后白某某与周某某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被告人李某某遂因此事与周某某产生矛盾,2019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一把铁锤和一根铁棍到威某某麟凤镇金竹村小河口村民小组周某某家用铁锤和铁棍殴打周某某,致其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证据保全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白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伤害他人身体故意,致人轻伤,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思万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威某某看守所,被羁押前联系方式:1506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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