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侦监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李塞塞李某甲,男,汉族,1990年11月3日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13111990********,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小丁庄村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个体。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塞塞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塞塞李某甲打电话要求被害人李向阳李某乙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大丁庄村忠義投资公司内,李向阳李某乙等人到达该公司后,李塞塞李某甲遂用存有矿泉水的瓶子砸向李向阳李某乙,未砸中,后李塞塞李某甲与李向阳李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抓挠,被拉开后,二人继续争吵,李塞塞李某甲遂上前殴打李向阳李某乙,诸葛金堂诸葛某某(另案处理)也参与殴打,二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李向阳李某乙,李塞塞李某甲殴打李向阳李某乙脸部,诸葛金堂诸葛某某殴打李向阳李某乙的臀部,后被拉开,李向阳李某乙等人遂离开该公司。后经法医鉴定,李向阳李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李桂东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向阳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塞塞李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塞塞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塞塞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TEL:xxxx****)。
2、侦查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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