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88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镇**村**号,现住**镇**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被害人江某某家中,因为琐事发泄情绪遂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江某某,致被害人江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创伤性肝破裂,须手术治疗,经急诊剖宫产术的分娩,早产经剖宫产,严重的出生窒息,创伤性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经法医学鉴定,上述三处伤势均已构成重伤二级,致被害人江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体表单个瘢痕长度14.0cm,累计瘢痕长度25.5cm,经法医学鉴定,该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对其捅伤的过程。
2.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手持水果刀及被害人江某某受伤倒地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捅伤被害人江某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被调取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江某某的伤势。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7.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具有受审能力的事实。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三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悦
检察官助理:王刚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78898****)。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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