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红旗派出所,住七台河市桃山区**住宅楼**单元**。2018年5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由桃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时30分许,在七台河市桃山区风采路**烧烤店内,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进入卫生间内用拳头相互撕打对方头面部,撕扯中李某某在卫生间内拿起一瓶未开封啤酒(玻璃瓶)打在孙某某头部,致使孙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1月19日,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孙某某鼻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被在七台河市桃山区风采路某某烧烤内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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