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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6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乡**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鸡西市滴道区**乡**村,住该村,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4月4日、6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31日、7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同年5月30日、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2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弟李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和辱骂,李某乙持斧子追李某甲,在李某甲家大门口处二人抢斧子,与李某甲的妻子也发生了撕扯,后被村民鄂某某给拉开,劝李某乙回了家;不久后,李某乙手持柴镰刀去李某甲家后院地里削了几垄黄豆地,又被村民及其侄女李某丙给劝回家。

2017年8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听村民说李某乙要砸其家,于是李某甲将大门插上并用八号线绑上,约6时许,李某乙手持镐把、拄拐来到李某甲家大门处,解开绑着的八号线,进到院子里,将新旧两处房子的窗户玻璃砸碎,后李某甲从西屋的后门出来,右手持木棒,从房子的东侧来到房子前院西屋东侧窗户前,用木棒打伤李某乙的左腿,造成李某乙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乙左胫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3月14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镐把1根、木棒1根及照片;

2、书证受案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病例、户籍证明、情况说明;

3、证人李某丁、王某甲、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戊、于某某、李某丙、卢某某、王某乙、鄂某某、时某某、金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祝某某、张某乙、吕某某、李某已、刘某某、朱某某、迟某某、初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提取笔录及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红

2019年8月23日

附:1、 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全部卷宗材料5册,光盘9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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