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址为高碑店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15时许,在高碑店市新城镇**村新生活美容店内,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翟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冲突后打斗,被告人李某某将翟某某腰部打伤,致其腰椎L2、3、4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翟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甲、王某某、闫某某证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证明信,和解协议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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