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现住陇县**镇**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陇县“千河渔府”饭店吃饭饮酒。10月3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与李某甲在“千河渔府”饭店门前路边发生肢体冲突,李某甲被李某某殴打受伤。经宝鸡市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受外力作用被致成左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莹
检察官助理:范玮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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