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组**号陇县****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陇县“千河渔府”饭店吃饭饮酒。10月3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与李某甲在“千河渔府”饭店门前路边发生肢体冲突,李某甲被李某某殴打受伤。经宝鸡市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受外力作用被致成左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莹

检察官助理:范玮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