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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21时许,武都区**乡**村社长李**到该村李**家协商其家修建大场出工的事引起李**与李**发生争吵,因在场的李**称要拍摄视频,引起李**与李**相互推搡,致使李**倒地,李**起身后用木棒击打李**头部。李**扔掉木棒后又与李**撕扯在一起,同时李**也扑过去撕扯李**,在撕扯期间,李**用拳头击打李**和李**的同时,李**和李**也用拳头击打李**。接着李**一方与李**、李**一方边用拳头互相击打边撕扯到厢房旁的巷道内。在巷道内李**方与李**、李**方互相用拳头乱打对方,后被拉开。打架致使李**头部受伤,李**右手掌骨受伤。当晚,李**就诊于陇南市**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2019年5月20日,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宏铂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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