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街**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11 月4 日15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驾车追赶被害人李某某的车辆,在**厂**附近与李某某的车发生碰撞,随后李某某使用钢管将李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赔偿李伟74万元,并取得受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1册;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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