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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11 月4 日15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驾车追赶被害人李某某的车辆,在**厂**附近与李某某的车发生碰撞,随后李某某使用钢管将李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赔偿李伟74万元,并取得受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1册;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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