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朝阳**队**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逮捕,同年2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欧某某系姑嫂关系。2019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一区老**栋**单元**楼客厅,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欧某某发生争吵,
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将两个瓷茶杯摔在地上,被害人欧某某见状上前打了李某甲一个耳光,继而双方拉扯头发和衣服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拉拽被害人欧某某的头发将其往下拉的过程中,双方一同摔倒在地上,致使欧某某左膝盖和额头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某某左髌骨骨折,额部、眼部等处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事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欧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5.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527483****)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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