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11月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8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街**服务台前,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因退货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手将被害人夏某某鼻部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夏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门诊病历、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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