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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辉南县楼街乡苗家街村其家与的邻居王某甲(已过世)家边界处,与被害人王某乙因边界问题发生口角后进行厮打,李某某将王某乙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现李某某已赔偿王某乙损失并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辉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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