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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7日因阻碍执行公务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2020年7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书香庭苑小区北门的舌尖印象家常菜饭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巴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巴某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巴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及被告人李某某有劣迹,本案系因家庭婚恋关系引发的量刑情节,建议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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