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住**街道**栋**单元**号,无业。2017年7月21日因赌博被江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见其妻子微信聊天记录有暧昧内容,通过询问后双方发生争吵,得知聊天对象系被害人罗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从位于江口县**街道**栋**号**房**街道**市场路段寻找被害人罗某某,在大市场路段***珠宝专卖店旁巷道处等候时,愤怒之下持菜刀将罗某某所有的贵DQ****白色现代车左侧车身及后挡风玻璃砍损。
待被害人罗某某下楼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将其带至江上明珠小区家中进行质问。在其家中客厅内,通过质问,被害人罗某某承认了所发生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听闻后,情绪顿时激化,并持菜刀追砍被害人罗某某,致使其左手肩部、左手上臂、左手肘关节、左手虎口及左右两腿膝盖分别被砍伤。事后被告人李某某见被害人罗某某流血过多,遂将其送往江口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经江口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损毁的贵DQ****白色现代车进行修复价格鉴定,结论为基准日的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370.00元。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罗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左侧尺骨骨折、左侧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程度分别属于轻伤一级、轻微伤、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本人也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丢弃现场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到案经过、调查取证通知及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立案通知书;3.证人证言:证人阳某某、安某某、姬某某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铜医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58号;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堂
检察官助理 吴江湖艾乔友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8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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