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龙全,男性,穿青人,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龙全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织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龙全与王某甲在织金县**镇**村**组王某乙家看人赌博,在此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打架,被在场寨邻拉开,后二人相约到王某乙家前面的路上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龙全用脚将王某某左腿踢伤,导致王某甲左股骨中上段骨折,骨折断端刺破股动脉,疼痛性、失血性休克形成致王某甲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死亡注销证明、鉴定意见告知书、接收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龙全的供述与辩解;4.织金县公安局织公尸检字(2005)第61号刑事技术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脚将被害人王某甲踢伤,造成王某甲左股骨中上段骨折,骨折断端刺破股动脉,疼痛性、失血性休克形成致王某甲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龙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龙全案发后外逃,之后又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龙全亲属与被害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丙达成了协议,李龙全亲属一次性赔偿了王某甲的丧葬费等共计68800元人民币,取得王某丙的谅解,王某丙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减轻李龙全的刑事责任。李龙全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祥文
检察官助理 李雯娟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龙全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文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