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5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村,无业。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6日14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村一饭店门前,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生因玩牌发生口角,俩人相互撕打后被告人李某某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李某某持木棍再次返回现场在**村附近用木棍将被害人王某某生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生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7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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