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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地和住所地均福建省莆田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室路**弄**号**楼一出租房内,因口角纠纷殴打被害人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伤情。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二处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引发纠纷进而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自杰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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