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建**医院保安,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路**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小区**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也电话、邮寄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聘请了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的精神病情况进行了鉴定。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6时30分左右,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医院办公楼一楼通道内,被害人熊某某因内急想借用**医院办公楼内一楼的厕所,被告人林某某不同意熊某某进入办公楼内借用厕所,并对熊某某进行推搡、掰扯,试图将熊某某推出办公楼,后致熊某某右手腕部受伤、肿胀,右侧尺、桡骨远段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安泰派出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福州市公安局后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安泰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福州市公安局安泰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签订的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害人熊某某出具的收条;福州市公安局后洲派出所、安泰派出所提供的被告人林某某2010年至2019年底的精神疾病个人信息补充表、记录表、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等;
2.证人雷某某、郑某某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省精司鉴所[2020]法医精鉴字200号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9)5248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对被害人熊某某照片、案发地点、实施伤害行为的监控画面截图照片、被害人受伤现场伤情照片等的辨认;被害人熊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照片、案发时监控画面截图照片中人物、地点及其受伤现场伤情照片等的辨认;证人雷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被害人熊某某、案发时监控画面截图照片等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强
检察官助理:蔡剑峰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四张。
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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