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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3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本市户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3日被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苗某某在本市碑林区**村**小区**火锅店一同就餐时,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李某某用碗碟等物品砸中被害人苗某某面部,致使苗高峰颌面部多处皮肤裂伤。经鉴定,苗高峰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辨认笔录;

5.被害人伤情照片及诊断证明书;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户籍资料;

8.被害人陈述;

9.证人证言;

10.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5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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