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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县,住康县**镇****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康县“**会所”KTV服务员被告人李某甲在该KTV四楼大厅碰见在409包间唱歌、消费的李某乙,李某乙挑衅在李某甲的脸上拍了几巴掌,经理王某某将李某甲劝阻到五楼,后李某甲得知409包间的客人走了便来到四楼,碰见还未离开的李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叫到409包间,二人相互厮打,王某某进行劝阻,李某乙手持啤酒扎杯打在李某甲头部,李某甲从包间出来在仓库取了一根橡胶棒返回,在楼道碰见手拿啤酒扎杯的李某乙,李某甲用橡胶棒在李某乙身上打了一下,橡胶棒被王某某夺去,李某甲又手持灭火器打在李某乙身上,灭火器被服务员袁某某夺去,李某甲将李某乙推倒在408包间门口,压在李某乙身上进行殴打,李某乙起身,李某甲继续进行殴打,造成李某乙头部受伤,李某乙受伤后在康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裂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右前额5.7cm缝合创口,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处理矛盾不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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