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某某,住湖南省嘉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住在被告人李某某对面的被害人曹某某说李某某三轮车刮坏她的房子墙壁,双方因此事发生纠纷争吵,即而动手打架。期间,李某某将曹某某打伤,后,曹某某被送往嘉某某新中医院治疗,经诊断:曹某某多发肋骨骨折、右第2切牙断裂、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郴州市嘉民司法所鉴定,曹某某左侧2、3、4、5、6、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右上侧切牙颈折,遗留残根,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欧某甲、欧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凌云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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