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镇**村居民李某乙家门口遇到酒后到此的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丙以李某甲曾经参赌玩假导致其输钱为由,要求李某甲退钱,遭到李某甲当场拒绝。李某丙随即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赌博,公安机关派员出警赶至现场后未发现有人赌博,遂当场予以警告后离开。随后,李某丙又心怀不满以李某甲参赌玩假不退钱为由突然上前朝李某甲的面部打一耳光,李某甲当即还手殴打李某丙一拳头,此时与李某丙一起到达李某乙家门口的李某丁等人立即过来与李某甲纠扯在一起,李某甲便拿起其身旁的一把红色小木椅朝李某丙头部砸去,致使李某丙的头部当场受伤流血,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丙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7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李某丙病历病情资料、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戊、李某丁、李某乙、李某己、李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黄石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鄂黄石中心医院鉴[2020]临鉴字第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持械将他人头部打伤,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湛威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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