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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三国公园附近一KTV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冲突,被劝阻后,王某某离开KTV回家。同日22时许,李某某回家途中在荆州区工民路御沁园门口遇到王某某,二人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李某某用凳子将王某某左眼砸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罗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雯琪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0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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