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在保康县**镇**村*组门前与其堂兄李某甲发生争吵,后两人相互殴打,李某某用拳头对李某甲脸部、胸部实施殴打,造成其额部、面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5、6肋不全性骨折、结膜下出血(双)。经保康华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右侧第5、6肋不全性骨折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谢某某、宁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保康华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 可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康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68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