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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捕前住三亚市****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在三亚市**小区附近**餐厅喝酒,直至21时许,两人换地方吃烧烤继续喝酒,后二人因买单一事发生争吵,后李某某回到**别墅**栋**房的住处。不久,马某某来到李某某住处,二人再次因吃烧烤买单事情发生争吵,后李某某持一把菜刀砍向马某某的头部、手部等部位(经鉴定,其伤势为轻伤二级),两人抢菜刀拉扯过程中导致李某某的胸部受伤。

案发后马某某和李某某分别拨打110报警,两人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公安干警来到现场将李某某、马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治疗,后李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物证菜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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