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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速裁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速裁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6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6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8年5月11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与从事生猪收购的被害人黄某乙因在生猪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在本市**镇**村通往被告人李某某的养猪场的半山腰上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害人黄某乙手中抢过其随身携带用于撵猪的电棒对被害人黄某乙头部、下颌部位进行击打,导致被害人黄某乙受伤。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黄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乙的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被害人黄某乙对被告人李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病例资料、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振

2018年6月22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587****、1354855****。

二、移送案卷三册。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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