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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槐荫区**蔬菜批发市场*****摊主,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孝直镇*******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早上5时许,在济南市槐荫区**市场**排**号摊位前,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纠纷,李某某使用木棍将王某某腰背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红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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